在阿尔伯塔省,遗嘱执行人被称为”personal representative”。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包括安排葬礼, 立遗嘱人去世后收集其财产,偿还立遗嘱人生前债务,准备报税,账户更名,管理遗产,按照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分配。遗嘱执行人还可能需要代表立遗嘱人进行房屋买卖,管理信托财产,对遗产进行投资,以及处理立遗嘱人的商业事务和参与诉讼。 在决定有谁来做遗嘱行人时,需要考虑一系列因素,包括对立遗嘱人遗产的掌握程度,立遗嘱人的家庭成员关系,以及执行遗嘱需要负担的责任。立遗嘱人在做决定的时候应当考虑自己财产构成的复杂程度,也应当征得遗嘱执行人的同意。 有些情况下,立遗嘱人希望选择2位甚至3位执行人共同安排遗产继承事务。这种情况下,几位执行人需要取得一致或者多数意见之后才能做出决定,当无法达成一致或者多数意见的时候,会对遗产的管理造成困难。因此,立遗嘱人需要衡量这些因素,做出谨慎的决定。大多数情况下,立遗嘱人会选择自己的配偶或者成年子女来做自己的遗嘱执行人。 有些情况下,比较好的选择是指定受益最大的继承人担任遗嘱执行人。这是因为该继承人的个人利益与遗嘱执行最密切相关。不过,如果遗嘱中设立了在遗产最终分配前的长时间信托,或者不动产终生产权(life estate),该继承人担任执行人会产生利益冲突。这种情形下最好选择专业人士或者或者不相关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。 有些情况下,指定银行或者信托公司担任遗嘱执行人更为适合,这些情况包括:
涉及财产需要专业知识来处理;
遗产分配工作会给个人带来极大的负担;
某些财产需要多年在信托之下;
继承人的情况决定需要比较中立的遗嘱执行人。
总之,选择遗嘱中人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以下:
遗产数额;
遗产性质;
遗产分配是否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;
遗产置于信托的时间;
各位继承人之间的利益冲突;
税务问题。
为了防止遗嘱执行人在立遗嘱人去世时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职责,立遗嘱人可以考虑2-3位备用人选,列为第二或者第三选择。
最后,作为移民,有人可能会考虑让国内的亲属担任遗嘱执行人。这种选择存在一个潜在问题,根据现行阿尔伯塔省法院的规则,如果非阿尔伯塔省居民是遗嘱执行人,法院会要求该执行人提供等值于可分配遗产或者遗产总额的担保金(Surrogate Rules, Alta Reg 130/1995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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