父母给子女出钱买房没有书面凭据,这笔钱是借款还是礼物?在工作中经常有人问我这个问题。父母帮子女出钱买房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。父母本是一片好心,希望子女在 年轻结婚时就能有一个温馨的家。可惜的是,有时事与愿违,在子女的婚姻出现问题时,父母出钱买房的行为性质往往成为一个争执不下的大问题。
阿尔伯塔省女王座法院在2015年的案子Dhariwal v Dhariwal, 2015 ABQB 50 (CanLII)就是这么一个故事。妻子Jasvinder和丈夫Tajinder2005年结婚,当时两人都是在读书的20多岁年轻人。2007年,丈夫Tajinder在Kelowna找到工作后两人决定在此地买房。之前妻子一直住在埃德蒙顿公婆家中,同时在阿尔伯塔大学读书。两人在2007年7月联名购买了一套公寓,价值27.99万,没有任何贷款。后来两人搬回埃德蒙顿,此房于2008年1月开始出租给他人。
此后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,于2011年7月两人分居。妻子主张两人2007年购买房产的房款是丈夫父母赠与双方的礼物。而丈夫及其父亲主张,房款中的18万元是借款,当时希望丈夫和妻子毕业找到工作后几年内申请银行贷款,用于偿还父母的18万元借款。丈夫的父亲出庭作证说,这18万元是他与自己的朋友Dr.Pannu所借。丈夫父亲进一步主张,其曾经和夫妻两人讨论过该笔借款。Dr.Pannu出庭作证证明自己曾经借给丈夫父亲,他当时理解该借款是帮助朋友的儿子,即本案丈夫买房,因为当时他无资格从银行贷款。此案中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购房款为借款。
法院认为,判断是借款还是礼物的考虑因素应当包括:
1. 是否有书面证据;
2. 是否约定了还款方式;
3. 是否提供了抵押;
4. 是否给予其他孩子类似的帮助;
5. 夫妻分居之前是否要求过还款;
6. 是否有过部分还款;
7. 是否有过还款的预期和可能性。
结合本案的案情,法院认为,因为没有任何书面借款的证明,也没有曾经还款的证据,借款没有抵押登记,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,而且证据显示丈夫的父亲一向对子女慷慨大方,确认房款为赠与双方的礼物,而不是借款。法院最后把该房的卖房款的一般判归妻子所有。
从本案得出的教训是,如果夫妻一方的父母希望资助子女买房,一定要考虑子女的婚姻状况和未来可能存在的婚姻破裂可能,留下书面证明,确定房款的性质,以免日后出现本案中的情况。
作者:张红倩 阿尔伯塔省律师/公证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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